房東遇到租約糾紛的時候應特別注意,最好不要直接採取強制的手段破門、拆門,否則房子沒討回來,還可能會吃上官司,下面的新聞便是一個例子。

如果此時租約有經過公證,會使得事情比較好處理,因為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對於租金、租期屆滿的房屋返還均可不透過訴訟,直接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節省不少勞力、時間、費用。

以訴訟來講,因為租賃事件要先經過調解,調解庭可能就定在起訴後一兩個月,而調解如果不成立,則要再訂開庭庭期,時間又是調解後的一兩個月,通常也需要2-3次開庭才能夠結束一個案件,光這些時間經過,說不定租期早已結束。而經過上面程序,拿到勝訴判決後,才能夠執行欠租的部分,但租約公證即可直接進行執行租金的部分,只需事前一個簡便手續,卻能減少事後不少麻煩。

本所備有租約相關例稿,當事人無需自行準備租約,只需告知公證人租賃條件即可。

律師︰房東強拆門 恐觸犯強制罪
自由電子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律師葉志飛表示,房東為討租金強拆門,可能導致房客居住權益受損,亦即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過去板橋地檢署曾起訴過類似案例。

葉志飛建議,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可參照坊間定型化房屋租賃契約書,加註附加條款,約定水電、瓦斯、電話費、或修繕等費用及雙方約定事項,最好再經法院公證,往後若有任何爭議,可由法官定奪。

此外,民眾欲租屋,可先到凶宅網查詢、或向街坊鄰居打聽,也可詢問當地鄰里長或管區警方。租屋者若發現租到凶宅,亦可請求退租或轉向要求房東減少租金、退還部分房租,若雙方和解不成,房客可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舉證住進租來的凶宅後,導致身心狀態受損求償;至於房東是否因此觸法或明顯獲利,須由法官斷定。

律師游鉦添則認為,房門附屬在主建物上,均屬房東所有,房東將名下的房子大門拆除,理論上未限制房客行動,應無涉及強制罪或毀損。房東可另憑租約為證,向法院提出民事履行債務請求以利催討租金;但若房門是房客自己花錢找人加裝增設,房東拆門又導致大門不堪使用,恐怕有毀損疑慮。

(原載於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7/today-so1-2.htm)

 

武俠小說家欠租 房東2度拆門逼遷

自由電子報〔記者吳仁捷/台北報導〕遇到租屋糾紛,大俠也沒轍!

知名武俠小說家蕭瑟懷疑租屋處曾有人死亡,與房東爭吵2個月未付租,房東氣得把租屋處鐵門、大門整個拆下帶走,蕭瑟把房間木門拆下當成大門,昨天又被房東拆走。蕭某控告房東何某妨害自由與恐嚇,何某則控告蕭侵占。

土城警分局土城派出所指出,69歲蕭瑟與55歲房東何宗益有租屋糾紛,今年8月30日,何某第一次把台北縣土城市明德路租處大門拆走,警方接到蕭的報案前來處理;昨天上午,何又與妻子及弟弟到場,再次拆走租處大門,蕭又報案。

疑租到凶宅 與房東爭執

蕭瑟向警方表示,他年事已高,家裡只有婦孺,最忌諱房子有死過人等不乾淨東西,承租前曾再三詢問房東太太,對方保證沒死過人,但他透過管道發現屋內曾有婦人死亡,他對被騙「心裡很嘔」,再加上近來2歲小兒子每天清晨大哭,按廁所燈久久不亮,直覺房裡不對勁,只能念大悲咒、撒鹽米驅邪。

2月未付租 大門被拆走

蕭瑟說,房東上次拆走他租處大門口的鐵門和木門,他只好拆下一個房間門充當大門,擔心小偷光臨,只好拿掃把桿頂在門後,可是妻兒還是住得提心弔膽,也讓他創作心情大受影響,結果昨天房東竟然又把臨時門也拆掉了。

梅開二度的蕭瑟說,他原本為了方便長子讀書,才特地搬到現址,已付1個月租金及押金5000元,後來也想搬走,但農曆7月不方便搬,一時找不到合適房子,只好等收到法院傳票再搬,他表示擬向房東求償精神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 互提告訴

房東何宗益說,這間房子出租9年多,都租給同一戶,從未發生有人死亡情形。蕭某今年6月15日向他承租公寓,繳1個月租金與押金,他7月催討房租時,蕭就避不見面,不接電話,還亂說屋內死人,他擔心蕭在屋內亂來,不得已才拆門。

何宗益說,他與妻兒全家只仰賴1萬1000元房租收入,8月10日與蕭瑟溝通,雙方達成最遲9月5日搬離的協議,也有簽約佐證,但蕭瑟毀約不搬又不付租金,過去因自己太信任房客,才會讓壞房客予取予求。

(原載於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7/today-s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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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受術方之他方同意書應經公證,本所有辦理相關文件經驗,且備有例稿,以供當事人參考。

人工生殖法第12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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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則以假冒公證人身分詐騙的新聞,順便告訴大家如何辨認真正的公證人:

公證人為依公證法行使公權力之職業,故於司法院網站皆可查詢到合法公證人之登錄資料。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進入首頁後點選左側之「業務宣導」,展開以下之選項後,再點選「公證業務」,於網頁上半部即可查看、下載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

〔記者余瑞仁、黃敦硯/綜合報導〕詐騙集團向房東租屋,藉口公證設局將權狀掉包,冒名向銀行貸款1200多萬元,沒想到冒貸所得卻遭車手黑吃黑,集團首腦火大,乾脆賤賣房屋再撈一筆;屋主發現房子在裝潢,工人稱說「是新厝主在裝潢啦!」差點昏倒,立即向刑事局報案,揭發詐騙集團惡行。

有預感被逮 仍覺划算

刑事局昨天逮捕詐騙主嫌蔡宜洲(44歲)到案,車手廖國裕(49歲)本月中在南投縣被捕,廖大方坦承犯案,竟得意洋洋說「只有我治得了詐騙集團」,得手的1230萬元除了還債,其餘早就賭光、花光了,落網時身上僅剩2000元,還說:「早有預感會被抓,但這次可是非常划算!」

警方調查,蔡宜洲與1名身分不詳女子,僱用廖國裕擔任車手。陳姓屋主去年11月間將價值4000多萬元的北市安和路1處公寓出租,次月4日與持「王宏玉」身分證的女子簽約,女方以稅務需要為由,將屋主帶往復興南路所謂的「台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中全聯合事務所」公證。

警方說,屋主怎樣也沒料到,出面租屋的女子為詐騙集團成員,民間公證人更是蔡宜洲假扮,利用公證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掉包。

車手黑吃黑 A走千萬

事後,詐騙集團以廖國裕的照片,變造出幾可亂真的屋主身分證,向渣打銀行桃園新明分行辦理土地與建物設定1476萬元、貸款1250萬元,去年12月31日核貸,廖嫌在蔡某與女共犯陪同下,前往銀行領取1230萬元現金,廖某不甘只分得15萬元,在銀行大廳演出黑吃黑,對2騙徒大喊:「我的錢自己提就好,你們幹什麼?是要搶錢嗎?」隨即抱走現款搭計程車逃逸。

貸款飛了 乾脆賣房子

蔡某與女共犯見煮熟的鴨子飛了,乾脆一不作、二不休,將房子以不到3000萬元賤賣,很快就找到買主,得手470萬元頭款。陳姓屋主2月間發現有異報案,查詢地政事務所發現房子正在辦理過戶手續,已向銀行貸款1250萬元,房仲公司隨後認賠買家的頭款。

檢警從影像資料與採集到的指紋,查出蔡、廖2人涉案,廖嫌被逮後聲請羈押獲准,檢警昨天將蔡嫌逮捕到案,蔡供稱,警方所查扣的偽造身分證件、印章等證物,都是綽號「老大」、「姐仔」主嫌所提供,他們也是聽命行事,警方將進一步釐清身分。

引用自 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31/today-s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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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當主關機關要求申購人提出承諾書、拋棄書、切結書或同意書等文件時,可以以公、認證之方式確保當事人之真意,茲附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以供參考。

法規名稱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1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執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
    ,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2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以本局所屬分支機構為承辦單位 (以下
    簡稱出售機關)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依規定核定權責屬行政院或財政部者,出
    售機關應俟核定後據以辦理。
3
三、出售機關對於國有財產法規定得予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認有變
    價入庫之必要者,得通知承租人、共有人、鄰地所有權人等檢證申請
    承購 (以下簡稱申購) ,其通知申購僅視為「要約之引誘」。
4
四、受理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出售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調整之:
 (一) 收件。
 (二) 勘查、分割。
 (三) 審查。
 (四) 計 (估) 價。
 (五) 通知繳款。
 (六) 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5
五、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其格式另訂之)。但須報經行政院
      或財政部核定者,得俟核准讓售後再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應自行核對正本後認章)或戶
        籍謄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人設立或變
        更登記表。
(三)申購之國有土地(建物)最近三個月內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但國有建物未登記者,免附登記謄本。前述謄本出售機關可以電子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由申請人檢附,並由出售機關列印查詢文件
      併案存檔。
(四)國有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實施都市計畫或畸零
      、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權責機關之公文書已記載都市計畫分區者
      免附)
(五)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但承購國有非公用不
      動產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六)依申購類別應加附之個別證件。
(七)其他經出售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6
六、申購出租之國有房屋、房地或基地者,除應加附國有基 (房) 地租賃
    契約 (租約遺失附切結書) 外,應再分別加附下列文件:
 (一) 申購租用基地者:附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二) 申購租用房地者:數人共同承租後分別申購時,附房屋共同使用範
      圍協議書。
7
七、申購國有畸零 (裡) 地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 (裡) 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公文書
      。
 (二) 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書。
8
八、申購原屬國有房屋之建築基地者,應加附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9
九、申購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不動產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 主管機關核准籌設、設置、開發許可、免開發許可或應整體開發之
      文件。
 (二) 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地籍套繪圖及範圍內全部土地清冊。
10
十、申購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者,應加附其為
    墓主之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墓碑上載明死者及立碑人姓名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死者與申請人
        關係證明書」或具結其為墓主後申購。
      2.非全體立碑人申購時,申購人應具結自行處理與其他立碑人或權
        利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3.立碑人之繼承人申購者,比照 1.2. 方式處理。
 (二) 墓碑上未載明死者姓名,但有立碑人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證明或具結
        其為墓主後申購。
      2.依 (一) 2.3 方式辦理。
 (三) 墓碑上載明死者姓名,但立碑人不詳者:得由死者之配偶、直系血
      親或兄弟姊妹 (應檢具戶籍資料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申購,並比
      照 (一) 方式辦理。
11
十一、申購其他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之不動產者,應依實際個案情形
      分別加附下列文件:
   (一) 可資證明於國有土地上之建物為合法建築物之文件。
   (二) 最近三個月內國有土地鄰接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興辦事業屬公用事業之文件。
   (四) 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國有土地有提供使用必要之文件。
         (例如:申購毗鄰國有土地擴展工業應附工業用地證明書)
12
十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購不動產者,應加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符該
      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
13
十三、申購不動產時,申購人應承諾之事項如下:
   (一) 附繳之證件如有虛偽不實時,申購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
        意撤銷買賣關係,已完成移轉登記者,並願辦理回復國有登記。
   (二) 申購人所為上開不動產之申購經受理收件,絕不據此認定受理機
        關已為承諾之表示。
   (三) 申購人如有二人以上,未註明承買持分,除租用 (房) 地有約明
        承租持分外,同意以均分方式辦理;未指定代表人者,申購人願
        以申請書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四) 申購人對讓售之不動產,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實際面積
        較出售面積有所增減時,願照土地實際面積無息退補價款。
   (五) 出售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住址所為之通知,無法送達時,申購案任
        由出售機關註銷。
   (六) 申購之土地,如為私設巷道或水溝使用時,申購人願於取得土地
        後,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如有損害第三人權益,申購人願自行
        負責。
   (七) 申購人同意自繳付價款當月起,負擔申購之不動產之地價稅、房
        屋稅、工程受益費等賦稅,因遲延繳納而發生之滯納金、罰鍰等
        ,亦願全部負責。
   (八) 申購人向地政機關申辦承購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發生之
        登記規費等,及逾期申辦而發生之罰鍰,願全部自行負擔。
   (九) 其他因個案情形需承諾事項。
14
十四、申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具承諾書、拋棄書、切結書或
      同意書:
   (一) 申購人依規定以建物所有權人身分申購國有基地,該建物未辦登
        記,申購人以切結方式釋明權屬者。
   (二) 申購人非申購不動產之承租人,須由承租人拋棄承租權者。
   (三) 申購之不動產為他人占用,應由申購人切結取得產權後自行排除
        者。
   (四) 應與國有畸零地合併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 (含二人) 
        ,未會同申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拋棄國有土地之承購權者。
   (五) 合併使用範圍內另有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申購人暫不申購,
        應切結承諾,承購部分國有土地後得否單獨建築自行負責者。
   (六) 與國有土地夾雜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全部會同申購國有土地,
        未會同之所有權人同意申購人承購國有土地者。
   (七) 墓地申購案申購人切結其為墓主並承諾自行解決任何糾紛者。
   (八) 其他依實際情形需承諾或切結之事項,無法依民法規定,請求申
        購人履行者。
      依前項規定附具之文件,立書人應以下列方式表明真意:
   (一) 立書人為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簽章;立書
        人為無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
        簽章。
   (二) 附具印鑑證明。
   (三) 前項各款文件經依法公證或認證。
      申購人為承租人時,應附具之承諾書或切結書等文件蓋用之印章與
      租約之印章相同者,免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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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收件:
   (一) 收件時至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出售作業模組登錄,除辦理申
        購案加註外,並應掣發收據交申購人執存。
   (二) 收據上應註明下列事項:
        1.本收據僅證明申請讓售案件已收件,並非出售機關同意讓售之
          承諾。
        2.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
   (三) 申購案如經收件人員檢核證件不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予
        收件,應請申購人補齊證件或更正後再行收件:
        1.申購人姓名與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記載不符。
        2.承購租用房地之申請書所填申購標示不明或與登記謄本記載不
          符。
        3.按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之申購案於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
          日間送件者,申購人未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俟次年一月一日
          以後依規定辦理計價及讓售事宜」。
        4.合併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於收件時已逾有效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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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勘查、分割: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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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審查:
   (一) 核對證件,並依申購類別及法規依據審核,如審查結果初步符合
        讓售規定,惟證件不齊、所附資料有誤或有應補辦事項,應通知
        申購人於接到通知次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內補正。
   (二) 共同審查事項:
        1.有無不得移轉為私有之情形。
        2.是否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並經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者;或因公共或公務需要,經主管
          機關通知並獲同意保留之不動產。
        3.申購人如為外國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
        4.申購人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
          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是否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5.以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名義申購者,是否依規定取得法人資格
          。
        6.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於收件時是否為有效期間內。
        7.產籍申請文案號及其他事項欄有無特別限制事項。
        8.有無他項權利設定。
        9.有無優先購買權問題。
       10.是否應追收使用補償金或其他費用。
       11.申購之國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者,申購人是否符
          合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購人持有之耕地 (
          含本次取得) 是否已具結未超過二十公頃;是否已檢附「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或具結承諾於辦理讓售後自行申辦過戶。
       12.其他依申購類別及法令規定應查事項。
   (三) 申購租用 (房) 地者,審查事項:
        1.是否屬訂有基 (房) 地租約之不動產。
        2.租期是否屆滿,租賃關係是否存續。
        3.租約內有無限制出售之特約。
        4.申購人是否為現使用之承租人。
   (四) 申購畸零 (裡) 地者,審查事項:
        1.合併使用證明書於收件時是否為有效期間內。
        2.申購人是否同意協議調整地形。
        3.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拋棄國有
          土地之承購權。
        4.合併使用範圍內如另有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他機關不願移
          交者,申購人是否切結承諾「得否單獨建築使用,自行負責;
          售價部分,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計估」 (讓售時毋須
          徵詢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優先承購) 。
        5.合併使用範圍內之私有地是否係於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以後分割
          。
        6.合併使用範圍內之私有地是否原屬國有畸零地。
   (五) 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定讓售案件,審查事項:
        1.陳報核定前,應查明土地使用管制是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之事業計畫相容。
        2.申購案奉核後,申購人是否完成相關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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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計 (估) 價:
   (一) 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但其他法
        律或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預估之售價經評定後,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應經審計
        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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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通知繳款:
  (一)經核定讓售者,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其期限以三十日為
        原則,出售機關得視郵遞所需時間酌增日數。
  (二)申購人請求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出售機
        關得於通知繳款日起三個月內酌予延長,並應按日依法定利率計
        收遲延利息。但申購人為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為促進經濟產業發
        展或為建設需要而申購者,其繳款展期期限不受上述三個月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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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一)出售機關於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後,應即辦理產籍異動作業,並
        於五日內掣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但情形特殊,影響處分收益時,
        不在此限。
  (二)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日期為申購人實際繳款日。
  (三)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者:
        1.通知申購人於五日內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或以雙掛號郵件寄
          送。具領時應核對申購人資料,並請具領人於產權移轉證明書
          存根蓋章。
        2.申購人逾期未具領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以雙掛號郵件寄送。
        3.出售機關應於相關登記書表用印後,交由申購人於土地法規定
          期限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辦產權移轉登記。
21
二一、出售機關於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後,應即將不動產之標示、持分、
      讓售對象及產權移轉證明書字號等資料通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
      所。
22
二二、逾期未繳款案件應註銷申購案並通知申購人,同時將申購案歸檔存
      查。但申購案註銷前,申購人申請開立繳款書,並同意繳交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者,如經查明無他人爭購時,得同意於三日內
      繳款辦理。
23
二三、讓售對象為特定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者,繳款前應再核對該不動產所
      有權有無移轉他人情形,已移轉者,得限期依下列方式處理,否則
      註銷申購案:
   (一) 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後,逕以新所有
        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 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已完
        成之處理程序,除依規定有時效限制者外,得延續之。
24
二四、申購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申購案並敘明理由通知
      申購人:
   (一) 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二) 申購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土地未完成國有登記。
        2.依法令不得讓售或不得移轉為私有。
        3.已有使用或處分計畫。
        4.涉有糾紛,短期內無法解決。
        5.已撥用、轉帳、抵償或出售而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6.已借用且短期內無法收回處理。
        7.優先購買權人已依同樣條件繳款承購。
   (三)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
   (四) 經通知繳款,逾期未繳款或未繳清應繳價款者。
   (五) 其他經出售機關審查不宜讓售者。
25
二五、申購案件之作業期限及管制方式,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斟酌轄區及
      實際需要訂定後報局備查。
26
二六、每年十一月底前受理按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之申購案件,於
      次年一月一日公告現值調整前,未能通知申購人繳款者,應先以書
      面通知申購人。
27
二七、申購之不動產,依規定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者,通知繳款前,應先
      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
      未主張時,再行通知申購人繳款。
      前項徵詢優先購買權人之公文無法寄達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
      達方式辦理。
28
二八、申購之不動產為申購人承租或占用時,其須追繳之欠租或使用補償
      金,應將其收取起訖年月、金額載於繳款通知書,限申購人連同價
      款一併繳清;其計算標準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並計收至
      繳款日前一個月底。
29
二九、產權移轉證明書如有遺失,由申購人向出售機關申請補發,出售機
      關應於三日內補發該證明書,其右上角加蓋「補發」字樣,並應通
      知地政機關。申購人死亡時,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
      紀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結願處理
      任何糾紛後,申請補發。
30
三十、申購人死亡,合法繼承人申請過戶承購,按下列規定:
   (一) 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前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
        申購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並具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由出售機關變更申購人名義為全體繼
        承人 (拋棄繼承權者除外) 後,就原案繼續辦理。
   (二) 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後未繳款前死亡,如經繼承人代為繳
        款者,得由其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以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權者除外) 名義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移轉登記
        。
   (三) 申購人在繳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
        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
        承系統表,並具結願處理任何糾紛後,代為具領,並以原申購人
        名義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由繼承人依法辦理登記。
   (四) 申購人如有應補繳價款而在補繳前死亡者,由代領產權移轉證明
        書或申辦移轉登記之繼承人代為繳清後,再辦理後續事宜。
31
三一、出售機關對於已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每半年併同已標售部
      分彙整列冊函送本局層報行政院備查。
      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大面積且價格逾一億元者,應每半年
      彙整列冊報本局轉送立法院財政、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備查。
32
三二、申購人因急需先行使用土地或申購之土地需先完成特定事項始得讓
      售者,得於核准讓售後,申請預繳保證金,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或同意辦理特定事項之證明書。
33
三三、讓售之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載者為準
      ,但於讓售後申購人如發現面積不符,除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
      者外,得於六個月內自行負擔費用,會同出售機關辦理複丈,並就
      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土地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增減時
      ,得自申購人繳款之日起十五年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面積減少者:申購人得檢附同意無息退還該短少土地價款,絕不
        另行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之同意書,申請退還溢繳價款。
   (二) 面積增加者:出售機關應按讓售時之價款計算差額地價,通知申
        購人補繳,如未補繳,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前二項差額地價及溢繳價款之計算公式為:讓售價款除以讓售面積
      乘以增減面積。
34
三四、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參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
35
三五、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隨時修正之。
36
三六、本作業程序自局函到達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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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規劃新選擇

—公證人之執業內容及公證制度簡介      

趙之敏2008/03/18

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人

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理事

中華民國公證學會理事

東吳大學法研所博士班

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班

世新大學講師

 

壹、公證

一、 公證()證的意義

    最簡單的說法,公證是對於法律行為或者與私權有關的事實加以證明,認證則是證明文書簽名者的身分和簽名的真正。

公證人是一個比較特別的法律職業,但在國外其實已有悠久歷史,以民間公證人為例,民間公證人基本上是是自由業,但公證人做成的文書,則視為公文書,推定真正。剛才發現大家都是一年級學生,先簡單說明公私文書定義,基本上,公家機關人員做成的文書是公文書,其他人作的則是私文書。例如:衛生所、戶政機關出具的文書為公文書,私人醫院、學校做成的文書為私文書。公證人是私人,但是公證人所做成的文書卻是公文書。這是因為法律特許、授權公證人執行具有公權力色彩的職務,也因此法律對這個職業有許多的限制和規範。

 

二、 公證制度之源起

    在今天公證制度大別可分為拉丁公證制度與英美式的公證制度,拉丁公證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帝國時代,古時候很多人看不懂文字,看的懂的人就負責記錄,例如:你要買一隻牛,他要買一隻羊,如何交付這些羊和牛,用多少錢買賣,這時候會文字的人就可以記錄,甚至加以協調,還能告訴你王國的法律、帝國的法律是什麼,甚至為王國和民眾提供了相當的法律知識與建議,這就是最早的公證人,最早懂文字懂法令的人,掌握了知識甚至也掌握了所謂的權力,所以公證人從羅馬帝國時期就是十分受人敬重的職業,後來以義大利為核心延伸到法國、西班牙,甚至日耳曼也就是後來的德國都採行所謂的拉丁公證制度,在今天幾乎所有歐盟的成員國都還是採取拉丁公證制度。

    英國是個比較特別的例子,當時因為亨利八世想要離婚與羅馬教廷決裂,因此逐步驅除教廷的勢力,他曾經派人到英國各地蒐集判決判例,形成日後的common law system。當時英國的公證人多由羅馬方面任命,勢力很大,但亨利八世決定自己任命公證人,剝奪公證人的權力,也就逐漸形成日後的拉丁公證制度和英式公證制度的不同,而英國法制與公證制度又影響了幾世紀後興起的美國。    

三、 公證制度之功能

1、                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

    公證制度具有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的功能。簡單來說,公證人通常都具有法律背景且受有一定的專業訓練,在進行公證程序如證明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時,必須將相關法律行為的要件、法律效果向當事人闡明、解釋,對於違反法律的事項則不能加以公證;透過公證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可以更加明白他們所做的法律行為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係,進而達到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的效果。

 

2、    保存證據(紀錄功能、檔案功能)

        公證制度有一個特殊的功能就是凡經公證之文書必須保存,而且通常要保存很久,例如遺囑要永久保存,其他文書則依性質不同而保存年限不同;舉法國公證事務所的遺囑為例,可以追溯到拿破崙時代的遺囑,理論上公證人退休或往生後要將這些文件交還給政府,但若有其他公證人繼任就不一定如此,所以很多公證人鼓勵他們的孩子也考公證人,這樣就可以保有上一個公證人的檔案,因此法國的公證人有點像世襲制。

         依公證法做成的公證書,是一個很好的書面證據,它是公文書,在訴訟上有推定真正的效果;公證制度不但提供當事人做成清楚的書面證據的機會,日後如果發生爭議,它的紀錄與保存檔案功能也為當事人提供了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的保障。

 

3、    預防訴訟

        如前述,透過公證程序的進行以及公證書的作成有助於當事人釐清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當事人在做成法律行為時有比較充足的證據與清楚的認知,可以達到預防訴訟的效果,或者說即使訴訟發生,也有促進訴訟程序的效果,這也是為什麼公證制度或者非訟制度都有預防司法的功能之故。

 

四、 公證制度之特性

1、                證明性

    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或一定事實予以公的證明,公證人做成的文書是公證書,基本上是公文書,在訴訟法上推定真正;以前有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此可見證據在訴訟上的重要性;證明性可以說是公證制度的最基本特性。

 

2、                公益性

        公證人所做的文書就跟公家機關所做的文件相同,所以公證人這一       個職務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德國的公證法學者認為公證人是站在法律這一邊,而不是為任何單一當事人服務;以前我看不懂,現在做公證人比較久,漸漸了解其中意思。舉租賃契約為例,房東與房客簽約,契約內容為只要一期的房租未繳,房客就要立刻搬家,這時公證人就應適當的告訴房東這個約定可能違反民法四百四十條的規定,最少要兩期不繳房租才能終止租賃契約;又或者如果簽訂租賃契約時房東表示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負責維修房屋,或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負擔失火責任,這時公證人就要告訴雙方民法對於房屋修繕及失火責任的規定;由此可知公證人並沒有站在房東或是房客任一邊,而是忠實並中性的告訴當事人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在明顯違反法律時必須拒絕公證。

    所以在這個部份,公證人執行業務是具有公益性及相當的純潔性。

 

3、                純潔性

        國家和法令都要求,不只我國,其他國家也要求公證書要很單純,
   
不涉及其他糾葛,就是很中性所做出來的文件。

 

4、                國際性

    公證人這個行業是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在於他是一個全球性的行業,很多人來辦理公認證事件是因為其他國家的需求,最簡單來說例如放暑假各位同學要出國玩,你們一年級可能很多人都還沒有成年,許多歐洲國家在辦理簽證時就要求出具父母同意書並需經公證,該等國家如此要求的原因是要確認同學們的父母的確同意同學出國一事,而不是未成年人自行出國或者是父親(或母親)一方沒有告訴他方就偷偷帶小孩出國的情形。

    也因為公證文書常常要持往國外使用,所以公證人通常要具備比較好的語文能力。

 

貳、公證人

前面已經提到公證制度的特性,再來談談公證人這個行業,與律師和司法官不同,雖然都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工作者,但首先不一樣的是公證人主要在處理民商法相關的非訟事件,不接觸刑事問題,也不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第二則是公證人的當事人從皇宮貴族到市井小民都有,因為具有行使公權性質,一般來說也不得任意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不像律師對於案子的選擇性較高;第三是公證人並不代表特定當事人,而是站在法律這一邊。其實每一個人都可能需要利用公證制度,從出生證明的文書認證到死後的財產規劃或一般不動產買賣、設定負擔的契約等都有公證的需求。

    剛才提到,因為公證人執行職務有行使公權力的性質,因此公證人受到的管制相較其他法律行業來的嚴格許多;例如:公證人的收費是由國家規定的,基本上不能任意增減,公證程序的進行或者公證文書的作成(要式性)法律也都有一定的規定,公證人的人數基本上是固定、受國家控管的,依照每個地區公證人的需求來分配公證人的人數,這是要防止過多的公證人、避免導致惡性競爭,而有不公正的情形發生。例如:處理遺囑,如何辦才有效?符不符合法律等問題,基本上違反法律的法律行為是不能被公證的。

    

 

一、 公證人(NotarNotaryCivil-Law Notary; Notary Public)的

角色與社會功能

1拉丁公證制度國家:德國、奧國、法國、比利時、日本、

 ※美國路易西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區

   2美國其他

   3拉丁公證制度下之公證人civil law notary與美式制度公證人notary public之不同

(1)                身分養成之不同

(2)                執行之職務內容不同

(3)                執行職務期間不同

(4)                專兼職之不同

(5)                檔卷保存不同

(6)                職業保障及所受監督之不同

—收費法定、定數法則、管轄、公證人責任保險

 

 

拉丁公證制度人

美式公證制度人

身分養成

需要具有法律背景及知識

需大學畢業才能參加考試

高中畢業即有資格參加考試

執行之職務內容

確認當事人身分、對法律行為或一定事實加以證明,告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不需要確認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需對照當事人的身分及簽名是否一致。

執行職務期間

終身都是公證人

有效任期只有二至四年,過期後需再重新考試才會具有公證人的資格

專兼職

不可兼職

可兼職

檔卷保存

需要保存

大多不需保存

職業保障及所受監督

收費固定、人數固定、地須參加公證人責任保險

視地區而定

 

 

2、                我國繼受歐陸法又兼具我國特色的公證法—

        公證法是一部同時規範公證人(身分)及公證程序(事務)的法律

 

二、 我國公證人之養成及類型

剛才有同學詢問民間與法院公證人的不同,基本上,兩者執行職務的內容、收費均相同,只是公證人本身的職業性質不同而已。

雙軌制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

1.    民間公證人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是一個自由業,民國九十年開放民間公證人考試,公證人所做出來的文書是公文書,與傳統拉丁公證人相同,設立事務所,自負盈虧。

 

2.    法院公證人

透過高考成為公務員。為公家機關的公務人員,收入穩定,有退休金及身分保障。

 

3.其他:

  僅辦理認證之民間公證人〈其實就是律師,律師可以兼辦業務〉、候補公證人〈偏遠地區〉

執業內容

程序

 

伍、 其他-對於個人生涯規劃的心得分享

個人以為比起從前,現在的同學幸福許多,因為有很多的資訊。公證人是個很傳統但也很新興的職業選擇,傳統是指這職業淵源已久,新興是指公證這件事在臺灣還沒有受到充分的推廣,故也鮮少成為法律系學生的選擇之ㄧ。由前面的內容可知,公證人的工作除了與法律息息相關外,更增添了幾分公益性、公正性的色彩。對公證人這職業有熱誠的人除了充實學養外,也要端正自身品行,才能迎接這職業的挑戰。歡迎有志之士一起為落實、推廣公證制度努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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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銀行保險箱 藏黑槍、子彈十多年
記者:劉德芸 攝影:呂振成 台中 報導


銀行保險箱裡面竟然有手槍!台中市一間銀行,新接管業務,通知客戶領回保險箱內的東西,但一名陳姓男子通知3次都不到,銀行和法院公證人破封開箱,發現裡面放的,竟然是2把手槍和一堆子彈、彈殼,警方調查,陳姓男子承租保險箱十多年,但銀行基於客戶隱私,從來都不知道裡面放的是危險武器。


2把左輪手槍、數十顆子彈和霰彈,一起被鎖在銀行保險箱中,長達十多年,直到行員破封開箱,才發現危險武器近在身邊。警方:「剛開始我們發現的時候不知道,送鑑定後,發現這具有殺傷力,子彈部分也都有殺傷力,都有火藥。」


警方追查,一名陳姓男子承租這個保險箱,但他向警方供稱,自己只是代管槍枝,真正的持有人是他老大,多年前被槍殺身亡,所以這些槍才一直放在保險箱中。


銀行業者:「繼續有(保險箱)業務,客戶的契約依舊有效,沒有人會去動保管箱裡面的東西,因為我們要結束(保險箱)業務,所以要把客戶的東西取出來。」


銀行表示,保險箱內要放什麼是客戶隱私,這次開箱是特殊個案,因為新的銀行接管,取消保險箱業務,陳姓男子通知不到,銀行才在公證人陪同下執行破封開箱,意外牽扯出案外案,陳姓男子涉嫌非法持有槍械,被移送法辦。

網址: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090527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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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news  今日新聞  

自書遺囑要手寫 電腦打字無效!

(2008/05/25 18:12)

自書遺囑要手寫,電腦打字的無效!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家中若有長輩過世,遺產經常引發紛爭,不少人會預先立下遺囑來避免。台南縣一名余姓男子,選擇自寫遺囑的方式,依規定必須親筆書寫,但他卻是用電腦打字,加上手寫簽名,因為格式不符,而被法官判定無效。

依六法全書上的記載,立遺囑的方式有五種,包括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若是選擇其中的自書遺囑,就必須親筆書寫才能成立。

台南縣一名余姓男子,選擇自書遺囑的方式,顧名思義是由遺囑人直接書寫,不過男子卻是用電腦打字,最後才簽上自己姓名,雖然找了4個朋友見證,卻由於沒有辦法認定是否為當事人親手打字,因此所立的遺囑被判無效。

律師許紅道表示,「目前的民法自書遺囑,是規定要親自親筆書寫,而沒有規定用電腦來書寫。雖然目前我們進入e化時代,但在法律沒有修正之前,仍要按照民法現有規定來做。」

用電腦打字的遺書無法生效,而余姓男子和妻子感情不好,遺書當中沒有將妻子列名,依法未完成公證遺囑程序,這一點也讓遺囑不符規定。立遺囑事關重大,民眾得先搞清楚,避免日後引發紛爭。

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08/05/25/138-22799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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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節稅秘笈》房東族

聯合理財網 2009/04/24

 

 

【聯合報記者許佳佳專題報導】

實收租金57%或採列舉扣除

對包租公來說,申報租賃所得方式有二,一種是以全年實收租金的57%(扣除43%必要費用)直接申報。

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即對因租賃而發生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從租金收入中減除後,再以餘額做為租金所得報稅,擇高適用。

2009/04/24 聯合報】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83711

 

房客族 房貸利息租金可扣12

聯合理財網 2009/04/24

 

【聯合報記者許佳佳專題報導】

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可以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三選一。

以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張先生,月付房租金12,000元為例,一年下來房租支出14.4萬元,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3萬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6%的級距,張先生可少繳稅2820元。

 (120,00073,000×6% =2820

但前提是租屋須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陳俊宏指出,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但若前半年租屋、後半年晉身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的情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2009/04/24 聯合報】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8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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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錢 情婦告…討到4百萬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基隆巿一家安養中心楊姓負責人外遇生子,跟王姓情婦約定每月給3萬元扶養費,但後來楊只給了3期,還把名下財產陸續移轉給妻子;王姓情婦不甘心,拿當初雙方簽立的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次給付474萬元,獲基隆地院判決勝訴。

王姓女子跟大她20歲的楊姓有婦之夫同居,兩人生下1子,跟母親姓。楊姓男子願意認領小孩,登記為次男,並於兩年前跟王姓女子簽訂扶養給付協議,每月給付3萬元,一直到民國110年孩子滿20歲為止,若累計3期未付,就要1次結清,這份協議書還透過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未料兩人才簽協議書半年,王女就被楊姓男子長子打傷,她以保護孩子為由,將同居但已中風楊姓男子,送回他開的安養院。

楊姓男子對於遭同居的王姓女子送出門感到不悅,去年初起拒付扶養費。王姓女子持當初簽立的公證書向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2009/03/31 聯合報】@ http://udn.com/

引用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4819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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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內容自網路、書面資料整理而來,詳細正確內容仍以法令為準。

 

綜合所得稅  新舊稅制比較表

 

 

 

課稅級距

所得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累進稅率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6%

37萬元以下

 25,900

41萬元以下

 28,700

13%

超過37萬元~99萬元

105,100

超過41萬元~109萬元

115,900

21%

超過99萬元~198萬元

283,300

超過109萬元~218萬元

312,100

30%

超過198萬元~372萬元

655,300

超過218萬元~409萬元

721,100

40%

超過372萬元

 

超過409萬元

 

 

 

 

扣除額調整

項目

96年度

97年度

標準扣除額

單身46,000元,配偶者加倍

單身73,000元,有配偶者加倍

薪資扣除額

78,000

100,000

身障扣除額

77,000

100,000

教育扣除額

大專院校每戶25,000

大專院校每人25,000

 

 

 

新增列舉扣除

項目

97年度

保險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計入每人每年24,000元之列舉扣除額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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