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結婚的人,請注意
【趙之敏】
  從今天開始,我們將實施結婚新制,取代自民國二十年民法親屬編施行以來的結婚規定,也就是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制度。新制度可能會有那些問題呢?筆者以擔任公證人多年經驗做些提醒。
  只有登記而無儀式,確認真意與慎重性其實仍有不足。結婚形式要件的要求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透過該形式確認結婚當事人的結婚真意,另一則是公示性。即便採登記制的立法,有些也會伴隨儀式的舉行,以求確定真意與慎重。新修正的登記婚制度,其目的明顯著重對於第三人的保障,在結婚當事人真意的確定以及對於婚姻的慎重性部分則似嫌不足。
  其次,證人及未成年結婚之法定代理人不需到場登記,婚姻效力恐受影響。依據新制,結婚證人只需在結婚書面上簽字,不需陪同前往登記,用意可能在於減輕當事人及戶政事務所的負擔。但鑒於我國民情對於此種簽字往往並不會認真看待,證人是否能確實知悉結婚當事人有結婚意思,或親見親聞結婚事實,均可能影響婚姻效力。
  而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依新法結婚登記不要求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僅需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文書,同樣也將面對文書真實性如何確定的問題。現行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舉行的公證結婚都會要求證人及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較為嚴謹。未來實可考慮公證結婚與登記婚並行的方式,或者增訂未成年人結婚須提出經過公、認證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都是事前僅付出一些成本,事後可節省許多糾紛的方法。
  而無法親自前往登記時之因應,也有婚姻生效時點問題。結婚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政機關收容等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依規定可以申請由戶政人員至該等處所,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這雖是德政,但如果結婚當事人提出申請,而戶政事務所卻認為此種情形不需派員前往,結婚當事人是否可提起行政救濟,將成問題。
  更嚴重的是結婚生效時點的問題,即使規定當日須辦妥結婚登記,但在現場辦理與實際登記完成間必定會有時間上的落差。舉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如果戶籍人員到醫療院所詢問當事人結婚真意以後,在離開醫院、返回戶政事務所的途中,結婚人之一方死亡,則婚姻是否成立生效?剛表達過結婚真意的夫或妻可不可以繼承對方財產?
  按照法務部九十七年三月函釋表示如相關法令未規定時,解釋上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則在上述案例中,婚姻似仍未生效,那麼如果是戶籍人員在途中遇到車禍或不幸事件耽誤了結婚登記導致新人受有損害時要如何處理,就有疑問。
  若在國外結婚,但在國內未登記,此時結婚是否生效,這同樣也會與夫妻財產、繼承、保險受益等相關。有人主張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規定選擇準據法,如果準據法規定婚姻已生效,則具有婚姻效力,這將發生婚姻效力與登記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可能產生有人在國外結婚,回本國卻推說婚姻無效的問題,值得注意。
  而在未來,良辰吉時的挑選,將成為戶政機關新挑戰。目前戶政事務所預定的作法是準新人除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也可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假日登記結婚,以為便民。但由於國人一向向有重視結婚應挑「好日子」,筆者服務於臺北地院公證處期間,就曾遇某假日共有二五○對新人申請辦理公證結婚的情形,但現在的戶政結婚登記不比從前,已從報告登記性質轉為創設登記性質,可以預見戶政人員將面臨處理時程與審查程度的新挑戰。
  總的來說,新法改為登記婚,固然減少儀式婚的缺點,但是否能在結婚要件審查與滿足民眾需求間取得平衡,以及戶政事務所現行編制可否負荷,仍值觀察。
  (作者為台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敏律聯合事務所公證人)
中國時報 A23/時論廣場 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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