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之重要性
作者:趙之敏公證人
日前媒體報導,某大公司董事長的遺囑,經過調查局鑑定結果出爐,初步認定遺囑為真,遺囑的真偽涉及到每位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比例,對繼承人的權益影響甚大。其實,如果該董事長在生前訂立遺囑時,就預先請公證人辦理遺囑的公證或認證,就不需要大費周章的去鑑定遺囑真偽;因為經過公證的文書,在訴訟上會產生推定真正的效果,以本案為例,如果遺囑經過公證,原則上法院就不需要再請調查局鑑定真偽,而可以直接認定遺囑為真,進而對遺產分配的比例或標的等事情進行裁判。
公證,簡單說來,就是以公權力或公務機關的立場對於一定事項加以證明。
公證制度在我國行之有年,長久以來是由法院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事件,但人民對公證的印象大多止於公證結婚,沒有普及利用,實在可惜。
民國九十年,政府仿效歐陸國家如法國、德國等,推行民間公證人制度,民間公證人須由具有專業法律背景者擔任,執行職務時是廣義的公務員,做成的公證書效力等同公文書,收費法定必須依照司法院公告,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公證制度的核心概念在於公證書的證據力高於當事人自行撰寫的私文書,公證人既然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就應該保持一定的中立性與公益性,在進行公證的過程中,公證人必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達到預防紛爭、疏減訟源的功能。
以本件遺囑為例,如果董事長在生前請公證人公證遺囑,公證人必定會向該董事長說明遺囑成立的要件、民法上對於遺產分配的規定,特別是應繼份和特留分的區分等規定,此外,經過公證或認證的遺囑,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必須永久保存,即使民間公證人停止執業,也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移交給其他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如此,要確定遺囑的真偽,就不一定要大費周章的請法院或調查局來認定。在歐洲國家,幾乎每個人都會透過公證制度來預先規劃自己的財產或法律生活,這也是公證制度的一大重要功能,值得民眾廣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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