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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時,繼承可以不受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
檢附法規如下: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第 67 條 (遺產繼承之限制)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
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
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
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
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
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
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
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
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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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規定,當領取之提存物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壹百

萬元時,如果本人無法或不便親自領取,而需委任他人領取時,該委任書應經民間

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本所亦有辦理此項公證業務,歡迎來電洽詢。

法規: 提存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前二條之聲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
委任書,載明代理權之範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
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
用之同一印章。必要時,提存所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
明身分真正之文件。
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
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
認證。
取回或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
為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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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內容自網路、書面資料整理而來,詳細正確內容仍以法令為準。

 

綜合所得稅  新舊稅制比較表

 

 

 

課稅級距

所得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累進稅率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6%

37萬元以下

 25,900

41萬元以下

 28,700

13%

超過37萬元~99萬元

105,100

超過41萬元~109萬元

115,900

21%

超過99萬元~198萬元

283,300

超過109萬元~218萬元

312,100

30%

超過198萬元~372萬元

655,300

超過218萬元~409萬元

721,100

40%

超過372萬元

 

超過409萬元

 

 

 

 

扣除額調整

項目

96年度

97年度

標準扣除額

單身46,000元,配偶者加倍

單身73,000元,有配偶者加倍

薪資扣除額

78,000

100,000

身障扣除額

77,000

100,000

教育扣除額

大專院校每戶25,000

大專院校每人25,000

 

 

 

新增列舉扣除

項目

97年度

保險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計入每人每年24,000元之列舉扣除額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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