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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民眾集資買彩券,中大獎除了要繳百分之廿的所得稅,可能還會被課贈與稅。
台彩總經理黃志宜昨天說,八月下旬的威力彩二獎將近八千六百萬元,有三位民眾集資購買,稅後領到六千八百多萬元彩金;但因領獎人把錢匯到其他兩位集資人的戶頭,領獎人可能面臨一千三百萬元的贈與稅,光是稅金就得繳三千多萬元。
黃志宜說,出面領獎的是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是五金零件批發商,他與二位友人集資二千五百元,電腦選號中大獎。
財政部官員表示,民眾集資買彩券,如果不想惹贈與稅上身,開獎前最好簽妥由法院公證的集資證明書;若等到開獎後才去法院公證,法律效力仍會被質疑。
國稅局官員說,集資買彩券課不課贈與稅,是「事實認定」問題,如果是同事、朋友集資買彩券,只要能提出相關集資切結書或證明書,大多不會課贈與稅。
【2008/09/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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