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涯規劃新選擇
—公證人之執業內容及公證制度簡介
趙之敏2008/03/18
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人
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理事
中華民國公證學會理事
東吳大學法研所博士班
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班
世新大學講師
壹、公證
一、 公證(認)證的意義
最簡單的說法,公證是對於法律行為或者與私權有關的事實加以證明,認證則是證明文書簽名者的身分和簽名的真正。
公證人是一個比較特別的法律職業,但在國外其實已有悠久歷史,以民間公證人為例,民間公證人基本上是是自由業,但公證人做成的文書,則視為公文書,推定真正。剛才發現大家都是一年級學生,先簡單說明公私文書定義,基本上,公家機關人員做成的文書是公文書,其他人作的則是私文書。例如:衛生所、戶政機關出具的文書為公文書,私人醫院、學校做成的文書為私文書。公證人是私人,但是公證人所做成的文書卻是公文書。這是因為法律特許、授權公證人執行具有公權力色彩的職務,也因此法律對這個職業有許多的限制和規範。
二、 公證制度之源起
在今天公證制度大別可分為拉丁公證制度與英美式的公證制度,拉丁公證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帝國時代,古時候很多人看不懂文字,看的懂的人就負責記錄,例如:你要買一隻牛,他要買一隻羊,如何交付這些羊和牛,用多少錢買賣,這時候會文字的人就可以記錄,甚至加以協調,還能告訴你王國的法律、帝國的法律是什麼,甚至為王國和民眾提供了相當的法律知識與建議,這就是最早的公證人,最早懂文字懂法令的人,掌握了知識甚至也掌握了所謂的權力,所以公證人從羅馬帝國時期就是十分受人敬重的職業,後來以義大利為核心延伸到法國、西班牙,甚至日耳曼也就是後來的德國都採行所謂的拉丁公證制度,在今天幾乎所有歐盟的成員國都還是採取拉丁公證制度。
英國是個比較特別的例子,當時因為亨利八世想要離婚與羅馬教廷決裂,因此逐步驅除教廷的勢力,他曾經派人到英國各地蒐集判決判例,形成日後的common law system。當時英國的公證人多由羅馬方面任命,勢力很大,但亨利八世決定自己任命公證人,剝奪公證人的權力,也就逐漸形成日後的拉丁公證制度和英式公證制度的不同,而英國法制與公證制度又影響了幾世紀後興起的美國。
三、 公證制度之功能
1、 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
公證制度具有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的功能。簡單來說,公證人通常都具有法律背景且受有一定的專業訓練,在進行公證程序如證明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時,必須將相關法律行為的要件、法律效果向當事人闡明、解釋,對於違反法律的事項則不能加以公證;透過公證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可以更加明白他們所做的法律行為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係,進而達到保障私權、釐清法律關係的效果。
2、 保存證據(紀錄功能、檔案功能)
公證制度有一個特殊的功能就是凡經公證之文書必須保存,而且通常要保存很久,例如遺囑要永久保存,其他文書則依性質不同而保存年限不同;舉法國公證事務所的遺囑為例,可以追溯到拿破崙時代的遺囑,理論上公證人退休或往生後要將這些文件交還給政府,但若有其他公證人繼任就不一定如此,所以很多公證人鼓勵他們的孩子也考公證人,這樣就可以保有上一個公證人的檔案,因此法國的公證人有點像世襲制。
依公證法做成的公證書,是一個很好的書面證據,它是公文書,在訴訟上有推定真正的效果;公證制度不但提供當事人做成清楚的書面證據的機會,日後如果發生爭議,它的紀錄與保存檔案功能也為當事人提供了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的保障。
3、 預防訴訟
如前述,透過公證程序的進行以及公證書的作成有助於當事人釐清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當事人在做成法律行為時有比較充足的證據與清楚的認知,可以達到預防訴訟的效果,或者說即使訴訟發生,也有促進訴訟程序的效果,這也是為什麼公證制度或者非訟制度都有預防司法的功能之故。
四、 公證制度之特性
1、 證明性
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或一定事實予以公的證明,公證人做成的文書是公證書,基本上是公文書,在訴訟法上推定真正;以前有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此可見證據在訴訟上的重要性;證明性可以說是公證制度的最基本特性。
2、 公益性
公證人所做的文書就跟公家機關所做的文件相同,所以公證人這一 個職務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德國的公證法學者認為公證人是站在法律這一邊,而不是為任何單一當事人服務;以前我看不懂,現在做公證人比較久,漸漸了解其中意思。舉租賃契約為例,房東與房客簽約,契約內容為只要一期的房租未繳,房客就要立刻搬家,這時公證人就應適當的告訴房東這個約定可能違反民法四百四十條的規定,最少要兩期不繳房租才能終止租賃契約;又或者如果簽訂租賃契約時房東表示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負責維修房屋,或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負擔失火責任,這時公證人就要告訴雙方民法對於房屋修繕及失火責任的規定;由此可知公證人並沒有站在房東或是房客任一邊,而是忠實並中性的告訴當事人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在明顯違反法律時必須拒絕公證。
所以在這個部份,公證人執行業務是具有公益性及相當的純潔性。
3、 純潔性
國家和法令都要求,不只我國,其他國家也要求公證書要很單純,
不涉及其他糾葛,就是很中性所做出來的文件。
4、 國際性
公證人這個行業是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在於他是一個全球性的行業,很多人來辦理公認證事件是因為其他國家的需求,最簡單來說例如放暑假各位同學要出國玩,你們一年級可能很多人都還沒有成年,許多歐洲國家在辦理簽證時就要求出具父母同意書並需經公證,該等國家如此要求的原因是要確認同學們的父母的確同意同學出國一事,而不是未成年人自行出國或者是父親(或母親)一方沒有告訴他方就偷偷帶小孩出國的情形。
也因為公證文書常常要持往國外使用,所以公證人通常要具備比較好的語文能力。
貳、公證人
前面已經提到公證制度的特性,再來談談公證人這個行業,與律師和司法官不同,雖然都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工作者,但首先不一樣的是公證人主要在處理民商法相關的非訟事件,不接觸刑事問題,也不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第二則是公證人的當事人從皇宮貴族到市井小民都有,因為具有行使公權性質,一般來說也不得任意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不像律師對於案子的選擇性較高;第三是公證人並不代表特定當事人,而是站在法律這一邊。其實每一個人都可能需要利用公證制度,從出生證明的文書認證到死後的財產規劃或一般不動產買賣、設定負擔的契約等都有公證的需求。
剛才提到,因為公證人執行職務有行使公權力的性質,因此公證人受到的管制相較其他法律行業來的嚴格許多;例如:公證人的收費是由國家規定的,基本上不能任意增減,公證程序的進行或者公證文書的作成(要式性)法律也都有一定的規定,公證人的人數基本上是固定、受國家控管的,依照每個地區公證人的需求來分配公證人的人數,這是要防止過多的公證人、避免導致惡性競爭,而有不公正的情形發生。例如:處理遺囑,如何辦才有效?符不符合法律等問題,基本上違反法律的法律行為是不能被公證的。
一、 公證人(Notar;Notary;Civil-Law Notary; Notary Public)的
角色與社會功能
1拉丁公證制度國家:德國、奧國、法國、比利時、日本、
※美國路易西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區
2美國其他
3拉丁公證制度下之公證人civil law notary與美式制度公證人notary public之不同
(1) 身分養成之不同
(2) 執行之職務內容不同
(3) 執行職務期間不同
(4) 專兼職之不同
(5) 檔卷保存不同
(6) 職業保障及所受監督之不同
—收費法定、定數法則、管轄、公證人責任保險
|
拉丁公證制度人 |
美式公證制度人 |
身分養成 |
需要具有法律背景及知識 需大學畢業才能參加考試 |
高中畢業即有資格參加考試 |
執行之職務內容 |
確認當事人身分、對法律行為或一定事實加以證明,告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
不需要確認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需對照當事人的身分及簽名是否一致。 |
執行職務期間 |
終身都是公證人 |
有效任期只有二至四年,過期後需再重新考試才會具有公證人的資格 |
專兼職 |
不可兼職 |
可兼職 |
檔卷保存 |
需要保存 |
大多不需保存 |
職業保障及所受監督 |
收費固定、人數固定、地須參加公證人責任保險 |
視地區而定 |
2、 我國繼受歐陸法又兼具我國特色的公證法—
公證法是一部同時規範公證人(身分)及公證程序(事務)的法律
二、 我國公證人之養成及類型
剛才有同學詢問民間與法院公證人的不同,基本上,兩者執行職務的內容、收費均相同,只是公證人本身的職業性質不同而已。
雙軌制—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
1. 民間公證人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是一個自由業,民國九十年開放民間公證人考試,公證人所做出來的文書是公文書,與傳統拉丁公證人相同,設立事務所,自負盈虧。
2. 法院公證人
透過高考成為公務員。為公家機關的公務人員,收入穩定,有退休金及身分保障。
3.其他:
僅辦理認證之民間公證人〈其實就是律師,律師可以兼辦業務〉、候補公證人〈偏遠地區〉
伍、 其他-對於個人生涯規劃的心得分享
個人以為比起從前,現在的同學幸福許多,因為有很多的資訊。公證人是個很傳統但也很新興的職業選擇,傳統是指這職業淵源已久,新興是指公證這件事在臺灣還沒有受到充分的推廣,故也鮮少成為法律系學生的選擇之ㄧ。由前面的內容可知,公證人的工作除了與法律息息相關外,更增添了幾分公益性、公正性的色彩。對公證人這職業有熱誠的人除了充實學養外,也要端正自身品行,才能迎接這職業的挑戰。歡迎有志之士一起為落實、推廣公證制度努力,謝謝大家。
留言列表